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区级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稿源:滨海新区人大        发稿日期:2017-09-14 15:01

  区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规定,为做好2016年区级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

  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的区级一级预算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履行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做好决算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二、公开范围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都应当公开部门决算,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部门都应当公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三、公开时间

  按照《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20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据此,2016年区级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应于区财政局批复2016年决算之日起20日(自然日,非工作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四、公开形式

  各一级预算单位应以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立决算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同时,区财政局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将各部门提供的决算公开信息在平台上集中公开。五、公开内容

  (一)部门决算。公开七张部门决算表格,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

  《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为便于公众理解,各部门公开部门决算时,还应在文字说明中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情况、预算绩效考核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等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1)。各单位要妥善处理部门决算中的涉密信息,对于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决算公开与预算公开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二)“三公”经费决算。各部门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同时,还应公开因公出国团组、人次,公务用车购置数、保有量,公务接待批次、人次等相关实物量,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具格式见附件3、4)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制度规定,建立了预决算公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为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所有公开的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内容,一经公开不得修改或删除。

  (二)严格保密,依法公开。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凡部门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确保公开情况真实、内容完整。

  (三)注重实效,关注舆情。各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社会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各单位还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密切关注舆情发展,及时给予解释说明。

  (四)强化责任,共同配合。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决算金额、支出科目,参考决算公开格式据实编制说明事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在决算信息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决算公开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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