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
稿源:滨海新区人大        发稿日期:2017-05-18 16:35
   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是滨海新区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⒈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⒋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区人民政府的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本区出席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⒌决定是否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⒍罢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区选出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⒎听取和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⒏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⒐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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