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大代表受聘担任 监督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稿源:滨海新区人大        发稿日期:2023-04-27 09:55

  (2010年6月2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等国家机关和单位聘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的工作,更好发挥区人大代表监督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受聘担任监督员是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促进“一府一委两院”等国家机关和单位联系群众、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监督员受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依法对滨海新区“一府一委两院”等国家机关和单位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滨海新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

  第二章   聘请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聘请区人大代表为监督员,由聘请单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聘请人大代表为监督员的书面申请,并注明聘请监督员的目的、人数、聘期、工作职责、人选条件、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等。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聘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提出监督员的初步人选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聘请单位填写监督员登记表,并向受聘代表颁发聘任书。

  第五条  聘请监督员,一般在每届初进行,受聘担任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区人大代表的任期相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   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列席聘请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定期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适时听取聘请单位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参与聘请单位工作目标的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对聘请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聘请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督促聘请单位解决群众反映较大的难点、热点问题。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召开监督员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了解他们履行职责的情况,协助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监督员的工作情况记入《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加强与聘请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反映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意见和要求,听取聘请单位对监督员工作情况的反映,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第十三条  聘请监督员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活动计划。

  聘请单位在做出涉及监督职权范围的重大决策之前,应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并征求意见。

  聘请单位在组织监督员开展活动时,应为他们依法执行职务提供方便和必要保障,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方面的资料、交通工具等。

  聘请单位对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给予重视,必要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章   监督员自身建设

  第十四条  努力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了解聘请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第十五条  对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直接处理,可向聘请单位反映并负责督促解决。

  在履行职责实施监督过程中,要处理好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对被监督单位的工作评议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监督员工作的关系,加强与聘请单位的联系,按时参加监督活动。

  第十七条  注意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监督员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提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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