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
稿源:滨海新区人大        发稿日期:2023-04-27 09:54

  (2010年4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3年4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不断改进常委会工作,使区人大常委会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重要民主渠道。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区人大常委会将会议重要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发给代表,并将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汇总,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同时组织代表进行会前视察活动,为审议大会各项议题和提出议案作准备。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邀请有关代表参加调查研究、个别走访等形式,听取代表对会议审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常委会审议议题的讨论。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地统一安排代表对本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有计划地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托五个区人大代表专业活动组,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深入听取意见建议。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由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代表专业活动组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五联五助”活动为抓手,利用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岗)等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每年固定联系一定数量的区人大代表不少于2次,邀请代表参与调研视察以及联项目、联部门、联代表、联群众、联家站等活动,通过调研、座谈、电话、微信等多种途径与代表保持经常性沟通,主动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并及时将联系情况记录入本人《“五联五助”活动记录手册》和《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联系原选区所在街道、镇、开发区和本系统、本行业在基层工作的区人大代表。要加强与原选区所在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镇人大、开发区和解放军代表小组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代表活动,听取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协助区人大代表提出高质量代表建议,及时汇总联系代表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和要求,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相关问题时予以反映,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映,也可以作为闭会代表建议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调查研究时,要有计划地安排有关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定期联系担任社会监督员、监察员等各种社会职务的代表,了解代表在担任监督员、监察员期间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聘请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聘请单位。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不定期地举办报告会、讲座,印发寄送有关刊物和资料,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认真处理代表的来信。对代表来信中提出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代表的重要来信,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牵头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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