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完善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办法
稿源:滨海新区人大        发稿日期:2023-04-27 09:57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是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履职水平、增强履职意识、充分发挥作用的有力方式,对于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开展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桥梁纽带作用。应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得利用代表权利谋取私利。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围绕以下内容联系人民群众:

  (一)向人民群众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中央、市委、区委的部署要求,市人大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在会议或者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三)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创新、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安排,听取所在单位、行业、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作准备。

  (四)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人民群众:

  (一)区人大代表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托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各开发区和解放军代表小组向原选区选民公布,方便群众联系。

  (二)通过调研、走访、座谈、电话等多种方式,广泛联系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中心、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岗)等工作平台以及网络平台联系人民群众,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建议和民心工程项目督办等活动时,要注意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四)积极参加原选区组织的代表述职活动,认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五)紧密联系所在单位和所在社区群众,随时随地听取意见和要求,发挥模范作用。

  (六)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便于联系、分布均衡、合理配置的原则,以区代表小组为基本单位,将本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进行混合编组,开展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加强各级人大代表之间的交流互动,把基层的声音更准确地反映到各级国家机关,推动问题解决。

  每位代表均应分配到一个人大代表联络站(岗),按照联络站(岗)的安排,按时接待群众,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各开发区和解放军代表小组组织的集中联系群众活动,听取群众意见诉求。每位区人大代表每年面对面联系群众不少于2次。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区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反馈机制:

  (一)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时听取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整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时予以反映,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可以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映,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二)区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可以开展专题调研、持证视察、约见有关机关及组织负责人,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区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需要由上级有关机关、组织处理的问题,可以转请上级人大代表依法提出。

  (四)区人大代表收到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或者答复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原选区选民及有关群众。

  (五)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健全分析处理机制,协助区人大代表梳理分析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

  (六)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并将办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区人大代表。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为区人大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做好统筹指导。加强对代表的履职管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代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正确处理个人生产工作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加强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强化服务功能,完善制度流程。健全代表学习培训机制,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注重收集整理典型经验和优秀事迹,做好宣传工作。

  第九条  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组织要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配合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开展联系活动应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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