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稿源:滨海新区人大        发稿日期:2023-04-27 09:5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办法》已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表决通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大代表受聘担任监督员工作的实施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办法》已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修正通过。

  现予公布,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促进区人大常委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共同做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服务保障。

  第三条  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情况下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滨海新区选举产生的天津市人大代表列席。

  第四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名单,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内容,结合代表的专业领域、提出议案建议情况、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及监督、调研活动情况等,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筹确定。提出建议名单时,要注意兼顾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和专委会工作的广泛性。通常每次邀请3至5名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和有关要求等通知列席会议代表。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是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应妥善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全程列席。因病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需提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列席代表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列席会议的,需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七条  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应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有重点地走访选民和人民群众,广泛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做好对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准备。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列席代表应在指定区域就座,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要求,凡属按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九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经会议主持人准许后,可就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发言。发言应紧扣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反映基层和群众的意见,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列席代表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对审议议题的意见建议。常委会对列席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并研究,做好采纳、吸收和沟通工作。

  列席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列席代表要在本职工作中、在联系群众时积极宣传会议精神,并带头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协调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各开发区和解放军代表小组将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情况及时记入《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二条  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其所在单位应为其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便利,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是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履职水平、增强履职意识、充分发挥作用的有力方式,对于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开展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桥梁纽带作用。应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得利用代表权利谋取私利。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围绕以下内容联系人民群众:

  (一)向人民群众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中央、市委、区委的部署要求,市人大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在会议或者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三)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创新、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安排,听取所在单位、行业、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作准备。

  (四)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人民群众:

  (一)区人大代表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托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各开发区和解放军代表小组向原选区选民公布,方便群众联系。

  (二)通过调研、走访、座谈、电话等多种方式,广泛联系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中心、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岗)等工作平台以及网络平台联系人民群众,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建议和民心工程项目督办等活动时,要注意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四)积极参加原选区组织的代表述职活动,认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五)紧密联系所在单位和所在社区群众,随时随地听取意见和要求,发挥模范作用。

  (六)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便于联系、分布均衡、合理配置的原则,以区代表小组为基本单位,将本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进行混合编组,开展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加强各级人大代表之间的交流互动,把基层的声音更准确地反映到各级国家机关,推动问题解决。

  每位代表均应分配到一个人大代表联络站(岗),按照联络站(岗)的安排,按时接待群众,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各开发区和解放军代表小组组织的集中联系群众活动,听取群众意见诉求。每位区人大代表每年面对面联系群众不少于2次。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区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反馈机制:

  (一)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时听取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整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时予以反映,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可以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映,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二)区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可以开展专题调研、持证视察、约见有关机关及组织负责人,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区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需要由上级有关机关、组织处理的问题,可以转请上级人大代表依法提出。

  (四)区人大代表收到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或者答复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原选区选民及有关群众。

  (五)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健全分析处理机制,协助区人大代表梳理分析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

  (六)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并将办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区人大代表。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为区人大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做好统筹指导。加强对代表的履职管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代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正确处理个人生产工作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加强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强化服务功能,完善制度流程。健全代表学习培训机制,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注重收集整理典型经验和优秀事迹,做好宣传工作。

  第九条  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组织要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配合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开展联系活动应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4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3年4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不断改进常委会工作,使区人大常委会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重要民主渠道。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区人大常委会将会议重要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发给代表,并将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汇总,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同时组织代表进行会前视察活动,为审议大会各项议题和提出议案作准备。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邀请有关代表参加调查研究、个别走访等形式,听取代表对会议审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常委会审议议题的讨论。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地统一安排代表对本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有计划地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托五个区人大代表专业活动组,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深入听取意见建议。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由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代表专业活动组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五联五助”活动为抓手,利用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岗)等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每年固定联系一定数量的区人大代表不少于2次,邀请代表参与调研视察以及联项目、联部门、联代表、联群众、联家站等活动,通过调研、座谈、电话、微信等多种途径与代表保持经常性沟通,主动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并及时将联系情况记录入本人《“五联五助”活动记录手册》和《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联系原选区所在街道、镇、开发区和本系统、本行业在基层工作的区人大代表。要加强与原选区所在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镇人大、开发区和解放军代表小组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代表活动,听取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协助区人大代表提出高质量代表建议,及时汇总联系代表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和要求,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相关问题时予以反映,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映,也可以作为闭会代表建议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调查研究时,要有计划地安排有关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定期联系担任社会监督员、监察员等各种社会职务的代表,了解代表在担任监督员、监察员期间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聘请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聘请单位。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不定期地举办报告会、讲座,印发寄送有关刊物和资料,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认真处理代表的来信。对代表来信中提出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代表的重要来信,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牵头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0年6月2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等国家机关和单位聘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的工作,更好发挥区人大代表监督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受聘担任监督员是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促进“一府一委两院”等国家机关和单位联系群众、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监督员受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依法对滨海新区“一府一委两院”等国家机关和单位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滨海新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

  第二章   聘请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聘请区人大代表为监督员,由聘请单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聘请人大代表为监督员的书面申请,并注明聘请监督员的目的、人数、聘期、工作职责、人选条件、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等。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聘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提出监督员的初步人选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聘请单位填写监督员登记表,并向受聘代表颁发聘任书。

  第五条  聘请监督员,一般在每届初进行,受聘担任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区人大代表的任期相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   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列席聘请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定期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适时听取聘请单位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参与聘请单位工作目标的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对聘请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聘请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督促聘请单位解决群众反映较大的难点、热点问题。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召开监督员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了解他们履行职责的情况,协助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监督员的工作情况记入《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加强与聘请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反映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意见和要求,听取聘请单位对监督员工作情况的反映,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第十三条  聘请监督员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活动计划。

  聘请单位在做出涉及监督职权范围的重大决策之前,应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并征求意见。

  聘请单位在组织监督员开展活动时,应为他们依法执行职务提供方便和必要保障,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方面的资料、交通工具等。

  聘请单位对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给予重视,必要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章   监督员自身建设

  第十四条  努力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了解聘请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第十五条  对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直接处理,可向聘请单位反映并负责督促解决。

  在履行职责实施监督过程中,要处理好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对被监督单位的工作评议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监督员工作的关系,加强与聘请单位的联系,按时参加监督活动。

  第十七条  注意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监督员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提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行多级督办机制,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办,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项督办,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协调督办,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分工督办,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各镇人大、各开发区代表小组配合督办,区人大代表参与督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主任会议选取事关全区发展大局,群众关注度高、反映集中的代表建议作为主任会议年度重点督办建议。主任会议重点督办建议在交办后三个月内,负责重点督办的主任会议成员应听取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办理工作进度,提出意见和要求;邀请代表参与督办;检查答复落实情况。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五联五助”活动安排,每人至少督办1件代表建议。通过听取汇报、调研座谈、代表视察等形式开展代表建议督办。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是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分别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负责提出主任会议重点督办建议(草案);负责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报告年度代表建议督办工作情况。

  第七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办理原则,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对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建议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视察、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推动重点建议取得实效。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各镇人大、各开发区代表小组配合做好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针对本区域代表提出建议落实情况,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检查、调研、联系选民和群众,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随时了解其所提建议办理情况,参加由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各开发区代表小组组织的建议督办活动,并对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听取一次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报告(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等形式,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三个月内答复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长办理期限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

  代表建议时效性强、需要及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的内容,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具体明确地答复代表:

  (一)代表建议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二)代表建议所提事项正在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方案、解决时限、工作进度等答复代表并予以落实;

  (三)代表建议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或者不能采纳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第十三条  代表可以随时了解其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全面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并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

  第十四条  代表应当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后一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内容和理由。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研究并答复代表。重复答复代表时,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代表不满意的内容及理由,针对不满意的内容作出处理和说明。

  第十五条  在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走访、座谈、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向承办部门反馈,向区人大代表通报,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在办理代表建议时,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由承办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擅自滞留、延误转办代表建议的;

  (二)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的;

  (三)将不应当公开事项公开的;

  (四)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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