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探索“一企一证”综合改革的决定
稿源:滨海新区人大        发稿日期:2019-12-13 17:55

(2019年12月1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滨海新区改革开放排头兵、“尖刀团”和制度创新“试验田”的作用,持续优化滨海新区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一企一证”综合改革是在市场准入后的行业准营环节,政府进一步发挥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优势,将一个市场主体开展多种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政许可证。作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举措,“一企一证”综合改革对于进一步实现“照后减证”“多证合一”,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增进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本区要更好发挥改革开放排头兵、“尖刀团”和制度创新“试验田”的作用,加快探索“一企一证”综合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全市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争当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标杆。

      二、行政许可证是“一企一证”综合改革试点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的载体和效力集成,是确认市场主体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据以获得试点行业准营资格的证明。

行政许可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行政许可权限及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三、区政务服务办作为区政府确定的“一企一证”综合改革的统筹部门,应当协调推进本区相关改革探索工作,明确试点范围和实施步骤,建立试点行业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将试点行业中涉及不同部门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整合为一张许可证。

      四、区行政审批局作为区政府确定的行政许可证的办理部门,应当统一受理市场主体申请,统一组织联合踏勘,统一颁发和送达相关证书,统一规范和协调管理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工作,统一建设并完善配套的智能化系统。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将具体实施相关单项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告知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主体的需求,各单项行政许可证书可以与行政许可证一并颁发。

      五、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区政府确定的“一企一证”综合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综合监管机制,统筹归集各监管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据随机抽查规范,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统筹组织各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六、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围绕服务市场主体实现“准入即准营”的目标,通过“一企一证”综合改革,再造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审批事项指引方式,对一个市场主体开展多种行业经营涉及多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分类集成,形成一个申报窗口、一张告知单、一张申请表、一张行政许可证,进一步实现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证照,加快准营进程。

      七、行政许可证应当通过二维码等形式加载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所需办理的所有单项行政许可相关信息,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许可证上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与所包含的各单项行政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市场主体只要在经营场所公示行政许可证,即视为满足各监管部门的亮证要求。各监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不得以市场主体未出示单项行政许可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或不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行政许可证所载明的单项行政许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同步变更或者删除该行政许可证上加载的相应行政许可信息。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区政府应当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依据本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九、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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