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稿源:        发稿日期:2014-03-20 09:31

  (2010年4月27日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9日滨海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区选民的联系,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联系选民是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职责。区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受选区选民监督。代表要通过多种形式,保持与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三条代表联系选民按选区进行,可安排一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开展联系活动。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代表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调离原选区,还可选择与本人工作有联系的有关选区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代表应在以下时间重点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一)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前后;

  (二)参加代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之前;

  (三)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等召开的座谈会前;

  (四)参加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前。

  第四条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向选民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及时了解贯彻情况,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落实。

  (二)认真听取选民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或对某一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就选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详细了解,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政府推动工作。

  (四)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为选民排忧解难。

  (五)每年要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述职,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方面的情况,接受选民的评议。

  第五条代表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代表可以个别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也可由代表两人以上联合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在联系选民过程中,代表应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可采用的主要形式:

  (一)建立选区内各单位联系人制度,代表定期与联系人取得联系;

  (二)走访选民,或召开选民座谈会、调查会等;

  (三)代表小组结合实际建立选民接待日制度,由代表定期接待选民;

  (四)建立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信箱,并定期开启;

  (五)参加选民或选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回答选民的有关询问;

  (六)应邀列席所在街道、镇的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镇人民代表大会。

  (七)代表小组可在“代表之家”公布本小组代表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便于选民联系代表,接受选民监督。

  第六条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应将选民反映的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可将选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自己的意见在审议时提出,或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按选民反映问题的内容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1、涉及本区全局性工作的,可将选民反映的问题形成代表建议或代表来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或者约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反映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的,代表除以代表建议形式提出外,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也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进一步了解选民提出的问题,反馈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利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解决意见;

  3、涉及街道职责范围的,代表可以直接向街道反映;

  4、选民反映涉及市或镇国家机关的,可转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市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三)代表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代表活动时,可向被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的单位负责人直接反映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代表可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代表小组的组织下,与同一镇行政区域内的镇人大代表联合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第八条代表应在收到问题处理的答复后,及时向有关选民反馈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为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提供条件,并及时了解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

  第十条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要记入《代表履职登记手册》,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定期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闭当前页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ICP备案号:津ICP备1800166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