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稿源:办公室        发稿日期:2012-02-20 17:21
2010年4月13日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在拟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十天前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举行两日以前,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题、开会时间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送发有关文件。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以下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交由提议案机关修改后,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以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决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决定将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答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质询案提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又提出要求的,  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未做出答复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决定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讨论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拟订的决议、决定(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理的人选。

  (七)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

  (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和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九)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进行初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在必要时,决定将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组织跟踪检查。

  (十一)讨论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以及举办其他活动的安排意见。

  批准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拟订的关于召开工作会议,组织代表视察,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活动的安排方案。

  (十二)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重大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交执行机关办理,必要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拟订常务委员会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

  (十六)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和补选、罢免本区的市人大代表的有关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决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进行区人大代表的补选、罢免工作。

  (十七)领导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听取和讨论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对有关重大问题,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立、撤销、合并的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案、撤销职务案。

  (十九)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以及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情况的报告。

  (二十)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案件,提出主任会议建议。

  (二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问题,根据需要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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